1.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7个) (1)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4)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征;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貝.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6)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要求或资质(4个) (1)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3)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4)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冇健康证明。 3.养老机构的空间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1个) (1)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2)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3)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居室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担架通行的需求,卫生间、洗浴空间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 (4)养老机构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5)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6)卫生间设置便器、洗手盆,配有安全防护措施、无障碍设施,通风良好,空气无异味; (7)洗浴空间有包括但不限于防滑地面、安全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并留有助浴空间; (8)室内活动场所明亮、配置活动用品; (9)就餐空间桌椅牢固稳定; (10)设接待空间; (11)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并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9的规定。 4.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与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11个) (1)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2)按照GB/T35796-2017中6.1.1的要求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 (3)按照MZ/T032-2012中第4章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对机构内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记录建档并留存; (5)服务提供与质量符合GB/T35796-2017中第5章的规定; (6)按照老年人的能力进行入院评估,制定照护计划; (7)与所有入住的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特困老年人送养协议或社会老年人服务协议); (8)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 (9)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1次; (10)入住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低于5%; (11)每日至少组织2次适宜老年人的活动。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0%。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潦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2.二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3.三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0%;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淸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 (3)院长或副院长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5)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应符合MZ/T039的有关要求。 4.四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5%,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岀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淸沽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 (3)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4)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5)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6)每间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4张,每间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6张,其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应符合MZ/T039的有关要求。 5.五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居家上门服务; (3)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4)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5)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 (6)每间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4张,每间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6张。 1.总分值及各模块分值 等级评定总分为1000分。其中,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 2.不同等级对应的“及格线” 3.特殊的计分规则 在评定过程中,当养老机构的某些评分项符合指南中注明的“不参与评分”的条件时,按以下方式计算最终得分: 举个例子: A机构符合1.1.1.5(满分1分)和1.1.1.7(满分1分)的 不参与评分条件。经过评定工作组逐条评定后,其环境部分评价得分为78分。 则,A机构在环境模块的实际得分计算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