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规〔2022〕15 号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涵义)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统筹协调、扶持发展、指导督促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予以支持。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完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管理有关政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和运营应坚持均衡发展、分级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规划与建设) 各区应综合考虑本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及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等因素,统筹推进本区域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总量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每个街镇原则上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 第七条 (提供方式) 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投资举办。 各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任务。确定为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其床位全部为保基本养老床位。当本区域内保基本养老床位不足时,区民政局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与社会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购买床位。协议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服务水平应与本区域内保基本机构服务水平大致相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议购买床位的,应当将购买床位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 第八条 (设施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标准应当与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及养老服务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 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9)、《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TJ08—82—2020)等要求。原则上所有床位均应当符合本市护理型床位的设置要求,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应当符合本市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逐步改造,达到上述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每间床位数以2—4张为宜,认知障碍照护单元内可以适当设置单人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控制单间居室面积,通过单元组团、共享空间等方式,强化综合利用和功能复合,保障各项服务开展所需空间;加强院感防控,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根据需要合理分区、设置通道,科学配置隔离房间,按需配置员工宿舍。鼓励集成应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 第九条 (服务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以失能、认知障碍照护为主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活动等服务。 第十条 (入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一)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经认知障碍照护专项测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专科门诊确诊,存在一定程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 (三)本市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老年人。 第十一条 (登记与轮候) 全市建立统一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信息管理平台。老年人可通过平台进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信息查询、办理入住登记。 老年人可以选择入住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区统筹使用的其他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后,可继续享受户籍所在区对本区老年人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给予的相关补贴政策。 各区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以及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要做到兜底保障,对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政策规定的群体优先保障入住。 第十二条 (收费与价格)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收费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协议约定或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其服务收费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区民政局应当配合区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或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综合考虑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收费水平。 第十三条 (名单管理) 每年4月底前,各区民政局核定本辖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报市民政局;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优化发展)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加强对本区域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与发展情况的统筹研究,推动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硬件设施、专业服务和价格收费等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相匹配,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机构运营成本相协调。 第十五条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以及行业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措施,加强对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指导与监管。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加强对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质量、价格水平、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监管与评价,将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资金补贴、以奖代补等与行业评比、质量监测、等级评定等结果挂钩,推动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查询与申请) 第十八条 (参照条款) 第十九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