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

2022-12-30 17:04| 查看: 456| 评论: 0

摘要: 国卫办老龄发〔2022〕20号

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指导各地开展了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为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机构和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执业资质的机构以“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名义提供医疗服务。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无行医资质的相关人员以“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技术人员名义提供医疗服务。要强化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对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备案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内设医疗机构或购买医疗服务时,应当核验提供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

二、严禁违规使用名称、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要求,规范命名医疗机构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坚决杜绝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三、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养老机构内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违法开展医疗服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通报查处整治情况。民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规范开展医疗等服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要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并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对入住老年人负责救治或进行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3〕5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亲自诊查、调查并出具机构内死亡老年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相关机构人员依法执业意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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